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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因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472元,應繳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9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