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乙○○間撤銷土地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