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請求撤銷土地買賣契約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4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撤銷土地買賣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繳裁判費,經原裁定以土地公告現值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000元而命聲請人應補繳新臺幣(下同)15,949元,然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公告現值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係1,338,470元,爰聲請撤銷原裁定等語。經查:上開各情,業經本院核閱卷附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屬實,故本件訴訟裁判費應為14,266元,而非原裁定所示之15,949元,是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