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6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民國96年2月7日送達,而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為憑。故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序,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