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0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被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昀匊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