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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0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50,000元(1,750,000+16,500,000=18,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裁判日期:2007-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