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退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9月27日聲請測量嘉義市○段○○段○○號土地,並繳費新臺幣(下同)26,700元,而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人員到達現場態度不佳,未盡責測量,聲請人當場詢問測量結果,測量人員不予告知,使聲請人沒有了解測量之結果。聲請人於97年4月3日寄送陳情書予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經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回覆,聲請人不滿該回覆之說明,有敷衍聲請人之意思,故聲請人想得到滿意之答覆及退回所繳納之測量費用。
二、按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鑑定所需費用,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民事訴訟法第338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12條規定,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團體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如需鑑定費用,該鑑定人或機關、團體對於鑑定工作有一定之收費標準者,得命當事人逕向該鑑定人或機關、團體繳納鑑定費。經查,本院受理96年度訴字第232號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於96年9月5日向本院聲請囑託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現改制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複丈,本院乃依其聲請,囑託該局測量、繪製成果圖送本院,並於96年10月2日會同原告、被告及該局指派之測量人員現場履勘,嗣該局於96年12月6日檢送鑑定書(含圖)到院,又該局核算應付費用為26,700元,亦有卷附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法院囑託土地界址鑑定測量費用估算表可證,此業據本院核閱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2號卷證無訛。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繳納鑑定費26,700元,尚無不合。又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2號事件判決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確定,從而,聲請人聲請退還所繳納測量費用,顯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