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3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撤銷土地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38,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