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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45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56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複 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建物,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附表所示建物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中美菸酒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11月17日起至97年11月17日止,詎訴外人中美菸酒有限公司自95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1,266,157元,依約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此經本院核發96年度促字第5875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

二、然被告乙○○竟於93年4月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被告丙○○,並於93年5月14日完成所有權登記。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4項並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查原告之債權於92年11月17日業已成立,且被告乙○○尚有上開連帶債務尚未清償,竟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丙○○,而其財產又顯不足清償債務,故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被告丙○○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3年5月14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貳、被告則以:

一、按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依民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查中美菸酒有限公司向原告之借款,尚有以中小企業名義貸款10,000,000元,原以高淑貞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嗣高淑貞於94年4月21日死亡,原告因高淑貞之死亡而更換保證人,當時原告對被告乙○○及高淑貞二人為徵信,應已知悉乙○○將附表所示之建物贈與被告丙○○,是其於知有撤銷原因一年後始提本件訴訟,原告之撤銷權已罹於除斥期間而消滅。

二、又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始得聲請撤銷,民法第244條第1項明文規定,被告乙○○將附表所示之建物贈與被告丙○○後,被告乙○○之財產總額尚有4,936,345元,足以清償對原告所負之1,266,157元債務,是被告乙○○所為之贈與行為,並未害及原告債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中美菸酒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92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11月17日起至97年11月17日止,詎訴外人中美菸酒有限公司自95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1,266,157元,然被告乙○○竟於93年4月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贈與被告丙○○,並於93年5月14日完成所有權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及約定書、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38號民事裁定、本院96年度促字第587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美菸酒公司交易明細表為證(詳本院卷第6至10、13、14、40至44頁),且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堪信屬實。然被告既辯稱原告知悉被告乙○○將附表所示建物贈與並移轉所有權給被告丙○○已超過一年,且被告李文東之財產尚足以清償對原告所負之債務等語,則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原告知悉有撤銷之原因,是否已超過一年之除斥期間?㈡被告乙○○所為之贈與行為,是否有害及原告之債權?茲說明如下。

二、被告主張訴外人中美菸酒有限公司另有向原告貸款10,000,000元,並以被告乙○○及訴外人高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嗣訴外人高淑貞於94年4月21日死亡因而更換保證人,原告當時對被告乙○○及高淑貞二人為徵信,當知附表所示建物已贈與給被告丙○○云云。經核原告提出訴外人中美菸酒有限公司貸款10,000,000元及變更保證人之資料,訴外人中美菸酒有限公司該筆貸款本係以被告乙○○及配偶高淑貞為連帶保證人,然因訴外人高淑貞無法簽約對保,而申請更換保證人為訴外人羅命發等情,有週轉金貸款契約書、授信案件申請書等在卷足參(詳本院卷第68至85頁)。本院審酌訴外人中美菸酒有限公司所申請更換之保證人,係訴外人高淑貞,並非被告乙○○,縱原告加以徵信對保,亦係對更換之保證人羅命發為之,被告徒以訴外人中美菸酒有限公司曾更換保證人為由,主張原告於更換保證人羅命發時,亦同時對被告乙○○徵信云云,尚屬無據,則被告主張原告知悉被告乙○○將附表所示之建物贈與被告丙○○已超過一年云云,尚無可採。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乙○○財產歸戶資料,被告乙○○財產總額尚有4,936,34

5 元,惟觀諸其95年度財產明細及金額為:⑴所得資料二筆,給付總額為697,841元;⑵土地一筆,土地現值36,345元;⑶中美菸酒有限公司,投資金額4,900,000元,財產總額為4,936,345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詳本院卷第20頁)。其中被告乙○○就訴外人中美菸酒有限公司之投資金額雖有4,900,000元,然訴外人中美菸酒公司之董事僅被告乙○○一人,且該公司現金以外之財產為0元等情,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詳本院卷第

35、37頁)。易言之,訴外人中美菸酒有限公司名下並無任何土地、廠房等不動產或機器設備等生財器具可供變賣,且訴外人中美菸酒公司自95年12月17日起即無力按期繳納貸款本息,尚積欠1,266,157元一情,亦據原告提出中美菸酒公司交易明細表為證(詳本院卷第40至44頁),足見該公司因周轉不佳已無力清償債務,復無可供變賣之不動產或生財器具,亦無現金存款,則被告乙○○空有對中美菸酒有限公司之投資金額,然實際上並無現金價值,堪認被告乙○○將附表所示之建物贈與被告丙○○之後,顯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訴外人中美菸酒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債務。被告辯稱乙○○尚有財產總額4,936,345元,足以清償本件債務云云,無足憑採。

肆、綜上所述,被告乙○○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無償贈與被告丙○○,並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丙○○,且被告乙○○贈與附表所示之建物後,名下財產顯不足以清償本件借款債務,而有害原告債權,則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間就附表所示建物,於93年4月7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93年5月14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及被告丙○○應將附表所示建物於93年5月14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伍、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雖主張被告二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惟其主張並無法律上之依據,被告二人就訴訟費用之負擔復未明示願各負全部給付之責,則被告二人就訴訟費用並無連帶負擔之責,惟訴訟費用之負擔乃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庸為准駁與否之諭知,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民二庭 法 官 林中如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建物)︰ │├─────┬──────┬────┬────┬─────────────┬────────┬───┬───┤│ 建 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 │ │ ││ │ │ │主要建築├───┬───┬─────┼────┬───┤權 利│ ││ │ │ │材 料 及│1層 │2層 │合計 │主要建築│面積 │ │備 考││ │ │ │房屋層數│ │ │ │材料及用│ │範 圍│ ││ │ │ │ │ │ │ │途 │ │ │ │├─────┼──────┼────┼────┼───┼───┼─────┼────┼───┼───┼───┤│嘉義市頂庄│嘉義市頂庄里│嘉義市頂│住家用二│75.60 │78.60 │154.20 │電梯樓梯│15.17 │全部 │丙○○││段100號 │台林街232號 │庄段503 │層加強磚│ │ │ │間 │ │ │所有 ││ │ │地號(黃│造 │ │ │ │ │ │ │ ││ │ │清玉所有│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