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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號上 訴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萬1,706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裁判日期:200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