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8號原 告 乙○○
號2樓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