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4號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上列聲請人與乙○○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5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

響。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又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19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乙○○間另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請求確認游秀蓉及乙○○於民國94年7月29日設定之抵押權不存在及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97號事件審理中,因本件分配表異議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兩造於96年10月12日開庭時陳明兩造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應可於96年12月底前宣判,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於臺南高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97號事件終結前,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兩造之本意係請求本院於臺南高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97號事件終結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本院諭示停止訴訟程序後兩造應於4個月內陳報臺南高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97號事件進行程度,而上開事件分別於96年10月17日、96年10月31日、96年11月21日後,被告訴訟代理人又聲請調查證據,至97年1月9日、97年1月22日開庭後,準備程序終結,並已訂於97年2月26日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具狀聲請續行訴訟等語。

經查,聲請人以乙○○被告,向本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經

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54號事件受理,並訂96年10月12日行言詞辯論,兩造於96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向本院陳明合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並當庭告知兩造應於4個月內聲明續行訴訟等事實,有本院96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可證,堪認兩造於96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甚明。又聲請人遲至97年2月2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續行訴訟,有聲請人民事聲請續行訴訟狀上本院97年2月20日收文戳章可憑,故自兩造陳明合意停止時起算,聲請人聲明續行訴訟,顯已逾4個月,揆諸首揭規定,應視為聲請人已撤回其本件訴訟之起訴,故聲請人聲請本院續行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訴訟
裁判日期:200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