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0號上 訴 人 端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台十七線急水溪至北門
及溪底寮至將軍段工程自救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孳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萬3,636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萬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