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丙○○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上訴人雖已繳交上訴費玖仟柒佰伍拾元,尚有壹萬肆仟零貳拾伍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