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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財管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41號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鄰○○街○○○巷○○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5年11月24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鄰○○街○○○巷○○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5年11月24日死亡,被繼承乙○○尚欠聲請人新台幣2,100,763元,及自95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4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亦無親屬會議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爰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借據、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繳納明細查詢單、牌告利率表、本院嘉院龍民清96繼字第74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產所得資料清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憑,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

三、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權,且未依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彼等對被繼承人乙○○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且無力處理。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前揭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準此,為使被繼承人乙○○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爰依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之聲請,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