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辛○○
庚○○己○○戊○○ 民國00年0月0日生兼 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癸○○被 上訴人 甲○○
丁○○乙○○丙○○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本件先位之訴聲明:被上訴人應將嘉義市○○段○○號土地其中1,830平方公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備位之訴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889,917元及其利息予上訴人。又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1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先位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3,000元(計算式:4,100×1,830=7,503,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