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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紹雄律師

張巧妍律師被 告 丙○○

許琇惠原名許杏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