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 告 郭自強建築師事務所即郭自強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被 告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應於開庭3日前,陳報第3次變更設計中,(第5項)2至7樓挑空中庭扶手欄杆加做15公分寬之斜鋼管扶手,及(第24項)屋頂冷卻水塔周邊加做不鏽鋼扶手欄杆之實際施工日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