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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 告 卯○○被 告 己○○

2巷7乙○○

號甲○○

6之9號巳○○

5樓午○○

7樓丙○○癸○○

巷11弄丑○○

巷11弄子○○

4弄4號庚○○

巷5號壬○○辛○○辰○○

寅 ○戊○○丁○○

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14,576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民二庭 法 官 林中如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0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