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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管理人 蔡碧仲律師

吳瑞堯律師楊瓊雅律師破產監查人 張毅君即張棋龍之繼承人(原破產監查人張棋龍之

繼承人,張台君已抛棄繼承)

洪崇惟上列聲請人因嘉義縣私立嘉南高級中學即原嘉義縣私立嘉南家事商業職業學校破產宣告事件(本院97年度執破字第1號),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碧仲律師擔任破產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

吳瑞堯律師擔任破產人之報酬核定為16萬元。

楊瓊雅律師擔任破產人之報酬核定為65萬元。

張毅君即張棋龍之繼承人(原破產人之監查人張棋龍)擔任破產人之監查人報酬核定為20萬元。

洪崇惟擔任破產人之監查人報酬核定為15萬元。

理 由

一、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548條第1項);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同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同法第97條);第84條及第86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同法第128條)。是以破產管理人固基於委任關係管理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惟審酌上開破產法相關規定,為使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得受分配,自應許其於破產程序終結前,向法院聲請核定其報酬,上開規定於監查人亦準用之。是法院為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報酬之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擔任工作期間之長短及其付出辛勞之程度、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地位暨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不宜單憑破產財團財產價值之一定比例定之。

二、經查:

(一)嘉義縣私立嘉南高級中學即原嘉義縣私立嘉南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下稱嘉南商職)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5日宣告破產(本院卷五第4-6頁)。並選任蔡碧仲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經嘉南商職提起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4年9月29日抗告駁回而確定。

(二)蔡碧仲律師參與破產程序如下:

1、93年11月17日參加破產債權人會議。

2、94年1月28日陳報債權清冊。

3、94年3月8日提出債權額更正陳報狀。

4、94年3月24日提出陳報狀。

5、94年4月7日出席調查庭、提出書狀。

6、94年4月13日出席調查庭。

7、94年4月14、26日、94年5月3、6、10、17、23日提出陳報狀。

8、94年5月23日出席調查庭。

9、94年6月13日出席勘驗現場。

10、94年6月15日提出陳報狀。

11、94年7月25日出席勘驗現場。

12、94年9月7日提出陳報狀。

13、94年9月27日提出債權人名冊。

14、94年9月28日出席調查庭。

15、94年10月18日提出陳報狀。

16、94年12月8日出席調查庭。

17、95年2月6日提出陳報狀。

18、95年7月26日出席調查庭。

19、95年10月25日出席調查庭。

20、對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經台南高分院95年抗字227號裁定抗告駁回。

(三)吳瑞堯律師參與破產程序如下:

1、本院於96年1月8日裁定,破產管理人由蔡碧仲律師撤換為吳瑞堯律師。

2、96年3月28日出席調查庭。

3、96年5月24日陳報拍賣公告。

4、96年6月14日陳報拍賣公告。

5、96年6月27日出席破產債權人會議。

6、96年10月24日陳報拍賣公告。

7、96年11月12日提出陳報狀。

8、97年1月17日提出陳報狀。

9、97年3月20日提出台南高分院96年重上字第844號判決影本。

10、96年7月4日提出陳報狀。

11、96年9月7日、11月5日提出拍賣公告。

12、破產管理人吳瑞堯對黃士銘提起被告就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同段298地號土地於92年10月21日以拍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黃士銘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84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裁定上訴駁回。

13、96年11月12日陳報無人應買。

14、97年1月17日提出陳報狀。

15、97年3月29日提出陳報狀。

16、97年4月25日出席債權人會議。

17、97年6月4日提出拍賣公告。

18、97年8月11日提出陳報狀。

19、97年11月5日提出陳報狀、陳報債權人、部分債權被剔除。

20、97年11月7日出席調查庭。

21、97年12月12日提出陳報狀。

22、98年4月6日提出拍賣公告。

23、98年7月22日提出陳報狀。

24、98年8月12日、9月14日提出債權人清冊。

25、98年10月8日提出債權人會議公告。

26、98年10月13日提出陳報狀。

27、98年10月16日出席債權人會議,並提出債權人清冊。

28、98年10月28日提出陳報狀。

29、參與本院98年度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98年6月24日之當事人。

(四)楊瓊雅律師參與破產程序如下:

1、本院於99年4月28日裁定,破產管理人由吳瑞堯律師撤換為楊瓊雅律師,並於本裁定確定後辦理後續交接手續(本院卷十九第8頁)。

2、99年6月1日、10月7日提出陳報狀。

3、99年4月18日製作財產清冊。

4、99年12月1日出席調查庭。

5、99年12月23日現場履勘。

6、100年1月21日、2月25日出席調查庭。

7、100年3月28日、5月20、8月12日、9月29日提出陳報狀。

8、100年10月12、13日提出陳報狀。

9、100年7月20、27日、8月12日出席調查庭。

10、100年9月19日提出第二審上訴(台南高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99)。

11、100年9月30日出席債權人會議。

12、102年7月4日提出陳報狀、拍賣公告。

13、102年8月27日陳報無人應買。

14、103年1月23日出席債權人會議。

15、105年10月4日、12月12日陳報拍賣情形。

16、106年5月12日提出陳報狀。

17、106年10月5日陳報無人應買。

18、107年11月18日出席調查庭。

19、107年8月2日參加債權人會議。

20、108年1月30日陳報拍賣進度。

21、118年2月25日陳報破產財團財務狀況、債權表。

22、108年12月12日出席債權人會議。

23、109年4月10日提出陳報狀。

24、109年10月20日提出破產進度。

25、109年11月11月17日出席調查庭。

26、111年1月25日提出陳報狀。

27、111年2月16日提出陳報狀。

28、111年2月25日出席調查庭。

29、112年2月14日出席調查庭。

30、112年11月2日提出陳報狀。

31、112年11月21日提出陳報狀。

32、113年5月15日提出塗銷查封登記狀。

33、113年5月23日提出陳報狀。

34、113年7月3日出席調查庭。

35、參與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5號、台南高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99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拆屋還地事件之當事人。

36、參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42號拆屋還地之債務人。

37、參與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當事人。

(五)監查人張棋龍參與破產程序如下:

1、93年11月17日被推選為監查人。

2、93年12月9日提出抗告答辯狀。

3、94年2月2日提出書函。

4、94年2月24日提出破產債權異議狀。

5、94年3月2、3、16、23日提出陳報狀。

6、94年5月23日出席調查庭。

7、94年6月13日出席勘驗現場。

8、94年8月22日、9月7日提出陳報狀。

9、94年9月28日債權人會議時提出提案。

10、94年10月21、25日提出陳報狀。

11、94年12月8日出席調查庭。

12、95年7月26日出席調查庭。

13、95年8月4日提出陳報狀。

14、95年8月2、5日提出陳報狀。

15、95年9月28日提出拍賣方案。

16、95年10月25日出席調查庭。

17、95年11月17、23日提出陳報狀。

18、95年11月29日出席調查庭。

19、95年12月5、8、19日提出陳報狀。

20、96年3月28日出席調查庭。

21、96年5月24日具狀請求召開債權人會議。

22、96年6月11日提出異議狀。

23、96年6月27日參加債權人會議。

24、96年7月25日提出陳報狀。

25、97年4月15日提出陳報狀。

26、97年4月25日參加債權人會議。

27、97年8月12日、10月23日提出陳報狀。

28、97年11月7日出席調查庭。

29、98年10月16日參加債權人會議。

30、98年10月26日提出異議狀。

31、98年12月24日提出抗告狀。

32、99年1月19日提出抗告理由狀。

33、100年9月16日現場會勘拍照。

34、100年9月29日提出債權人會議提案狀。

35、100年9月30日出席債權人會議。

36、100年10月10日提出再抗告狀。

37、102年7月24日、12月9日、103年1月20日提出書狀。

38、103年1月23日出席債權人會議。

39、103年12月29日提出書函。

40、104年7月27日提出書函。

41、104年8月4日、12月3日陳報破產進度。

42、104年11月25日、105年4月7日陳報拍賣公告。

43、104年12月14日提出同意書。

44、105年6月16日出席調查庭。

45、105年8月9日提出同意書。

46、106年3月4日提出陳報狀。

47、107年1月18日出席調查庭。

48、107年3月7日陳報拍賣進度。

49、107年6月4日提出當事人資料陳報狀。

50、107年8月2日參加債權人會議。

51、108年12月5日提出陳報狀。

52、108年12月12日出席債權人會議。

53、109年10月20日提出破產進度。

54、109年11月11月17日出席調查庭。

55、111年1月4、16日提出聲請狀。

56、111年2月3、8、16日提出陳報狀。

57、111年2月25日出席調查庭。

58、111年3月2日寄發存證信函予破產管理人。

59、111年3月10日、5月30日、6月7日、8月1日、10月11日、10月11日、112年1月7日、2月7日提出陳報狀。

60、112年2月14日出席調查庭。

61、112年2月15日提出切結書。

62、112年3月6日提出陳報狀。

63、112年7月14日提出強制執行進度陳報狀。

64、112年11月6日提出陳報狀。

65、112年12月21日提出同意起訴陳報狀。

66、113年1月30日、2月6日、4月15日提出陳報狀。

67、113年5月23日提出請求分配債權聲請狀。

68、113年6月4日陳報撤銷贈與事證狀。

69、113年7月3日出席調查庭。

(六)監查人洪崇惟參與破產程序如下:

1、93年11月17日被推選為監查人。

2、94年4月7日出席調查庭、提出書狀。

3、94年6月13日出席勘驗現場。

4、94年9月28日參加債權人會議。

5、97年4月25日參加債權人會議。

6、98年10月16日參加債權人會議。

7、103年1月23日參加債權人會議。

8、108年12月12日參加債權人會議。

9、111年2月25日出席調查庭。

10、111年3月10日提出陳報狀。

11、112年2月14日出席調查庭。

12、112年11月6日提出陳報狀。

13、112年12月21日提出同意起訴陳報狀。

14、113年6月7日提出陳報狀。

(七)審酌上開破產管理人,破產監查人任職迄今,歷時甚長,且依破產管理人楊瓊雅律師於108年1月30日所陳報之破產債權人,共有247位,破產債權額為258,900,911元(本院卷二八第155-165頁),併考量破產管理人、破產監查人等,已報告破產事務之進行狀況、本件破產事件之事務繁簡程度及所費時間、心力,律師收費標準,及參與破產事務之公益性質等情,以及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尚餘製作分配表、分配破產財團等事務待處理等一切情形,認本件核定破產管理人、破產監查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四、依破產法第84條、第12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