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家救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47號聲 請 人 丙○○

551代 理 人 洪千雅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二人間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甲○○間訴請否認子女事件(本院97年度親字第26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委任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各1份等件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上述法條規定,法院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仍應釋明之。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丙○○與甲○○於民國73年12月5日結婚,並於93年9

月1日離婚,因甲○○有施用毒品及賭博惡習,夫妻感情不睦,聲請人於00年0月00日產下乙○○,依法推定為聲請人與甲○○之婚生子女,惟甲○○因毒品案件先後於86年間及91年間入獄服刑,聲請人與甲○○幾乎無同居之事實,乙○○係聲請人自訴外人陳榮松受胎所生,爰訴請否認子女等情,業據聲請人於否認子女事件中具狀陳明,並檢附戶籍謄本1份,準此,聲請人訴請否認子女,非顯無勝訴之望。

㈡又經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資料,且經本院依職權自稅務電子閘門調閱聲請人財產資料,聲請人名下僅有位在嘉義縣東石鄉掌潭村之自住房屋及基地各一筆,並無其他財產所得,有前述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2份、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2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可佐,經審酌聲請人及其基本生活需要等情,聲請人所提事證,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㈢再者,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有該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N-004號之前揭審查表附卷可憑,本院復查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秀嬌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