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8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乙○○、丙○○間請求遺產土地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乙○○、丙○○間請求遺產土地登記事件(本院97年度家調字第790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家境貧困申請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戶籍謄本等影本等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請人對乙○○、丙○○間請求遺產土地登記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查明無誤。準此,聲請人訴請遺產土地登記事件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全戶可處分資產甚微,僅有土地4筆、房屋3筆、汽車一部,財產總額新台幣144,709元,且96年度無所得,堪認無資力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為憑,足已認定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準此,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