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開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邱崗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邱崗 (Z000000000號)所遺坐落(重測後)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重測後)嘉義市○○段24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路○○○號1、2樓及騎樓,總面積89.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邱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
1 項前段及第4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第8 條之1 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崗之遺產管理人,前曾聲請本院以93年度家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月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已將公告內容於93年5月23日刊載於台灣新生報第7版,上開公告期限已經屆滿。
被繼承人邱崗在台為單身亡故榮民,且在台灣並無繼承人,而於大陸地區繼承人計有3人,發還現金遺款為新台幣20 0萬元,尚遺留有不動產,故應將繼承人繼承之不動產以折算價額方式發還大陸繼承人,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4項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邱崗所遺上開不動產,將標售之價款依規定俾其大陸親屬繼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3年度家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登報證明、本院96年10月3 日嘉院龍民勤94聲繼第14號函、繼承系統表、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遺產收支查詢作業單等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邱崗所遺上開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157條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