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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清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聲 請 人 甲○○

3號代 理 人 邱創典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先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立梅附表:

一、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其未能清償之具體原因及理由為何(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並提出未能清償之相關證據,及說明日後如何還款。

二、聲請人現居之嘉義縣竹崎鄉之處所為何人所有?與所有人之關係為何?是否有租賃關係?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本人最新94、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目錄中各項財產的證明文件及收入證明(自民國95年9月8日至97年9月8日止之存款帳戶存摺影本、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等,請載明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四、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參辦。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申請前2年內勞保、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七、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包括交通費用、水電費、通訊費、牌照稅等支出之證明文件,請具體臚列各項支出費用之細目,並與相關證據製作成表冊,以供本院審核是否必要。其中牌照稅費何以每月高達875元?並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此項支出之必要性。

八、聲請人所列每月必須支出項目,其中家庭膳食費每月1萬元、小孩扶養費12,117元,是否僅由聲請人本人負擔?前夫是否有分擔對小孩之扶養費?如由聲請人單獨支出前開費用,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提起子女就學資料、註冊單據、在學之支出項目。

十、請陳報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08-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