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請求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不合第7 條之規定,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駁回和解之聲請,同法第10條第1 款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惟並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爰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