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抗 告 人 丁○○
號丙○○乙○○相 對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嘉義簡易庭96年度嘉簡聲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平均負擔。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本件之相對人)與相對人丁○○、丙○○、乙○○(即本件之抗告人)及賴時雄等其餘原裁定相對人間確認管線安設權事件,經本院嘉義簡易庭94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原裁定所附計算書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鈞院嘉義簡易庭94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案件中,抗告人等3人就系爭嘉義市○○段○○○○號土地之持分僅有7分之1,故抗告人3人應只需各負擔21分之1之訴訟費用,請鈞院詳查並重新核算訴訟費用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此項裁定程序,僅在審究求償權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是否為訴訟費用之範圍,已否提出證據證明,然後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者,應賠償他造之數額若干。至訴訟費用如何負擔,或其負擔之比例如何,均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得於本程序再次審究(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抗字第67號裁定要旨、楊建華,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㈢,第73頁)。此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僅係依據原確定裁判所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數額,並非確定實體上之權利存在與否之程序;是訴訟費用應如何負擔,應以命負擔訴訟費用之原確定裁判為據,縱令原確定裁判所命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有誤,亦非於確定訴訟費用聲請事件所得以變更。故當事人在該程序僅得就他造於計算書上所列費用,是否為訴訟費用範圍及其數額有無錯誤為爭執,至於有關權利消滅之抗辯及償還義務如何等實體關係,均不得在確定訴訟費用聲請事件程序中為主張,縱為主張,法院亦不得斟酌。第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9條第1項之結果,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四、經查,上開確認管線安設權事件,經本院94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案件判決該案被告(賴時雄、賴福來、賴正雄、丙○○、丁○○、乙○○、蕭賴金寶、蔡賴秀子、賴秀琴)敗訴,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已確定在案,而該案判決其訴訟費用所引用之法條為民事訴訟法85條第1項前段,此經調閱該案卷證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又民事訴訟法85條第1項前段條文為:「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是上開本院94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之判決,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乃係指訴訟費用由被告平均負擔之意,核先敘明。
五、參之上述三之說明,法院於審究確定訴訟費用金額時,即應依原確定判決主文中命兩造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比例為裁判計算,不得於原確定判決中關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之判決外,另定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是原審依本院94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之確定判決,核定該案之訴訟費用由該案之被告賴時雄等9人平均負擔訴訟費用即每人為9分之1,依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於原判決確定後,再就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爭執,自無可採,從而,本件抗告聲明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芬
法 官 游悅晨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及金額 97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姓名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應負擔金額 │ 備註 ││ │ │(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賴時雄 │ 九分之一 │ 2,084元 │ │├────┼─────────┼───────────────┼─────┤│ 賴福來 │ 九分之一 │ 2,084元 │ │├────┼─────────┼───────────────┼─────┤│ 賴正雄 │ 九分之一 │ 2,084元 │ │├────┼─────────┼───────────────┼─────┤│ 丙○○ │ 九分之一 │ 2,084元 │ │├────┼─────────┼───────────────┼─────┤│ 丁○○ │ 九分之一 │ 2,084元 │ │├────┼─────────┼───────────────┼─────┤│ 乙○○ │ 九分之一 │ 2,084元 │ │├────┼─────────┼───────────────┼─────┤│蕭賴金寶│ 九分之一 │ 2,084元 │ │├────┼─────────┼───────────────┼─────┤│蔡賴秀子│ 九分之一 │ 2,084元 │ │├────┼─────────┼───────────────┼─────┤│ 賴秀琴 │ 九分之一 │ 2,08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