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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6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房屋稅籍資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更房屋稅籍資料事件,經本院簡易庭以95年度嘉簡字第85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80號判決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並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訴訟費用計算書 97年度聲字第336號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二審裁判費 │ 1,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 1,500元 │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