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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66號聲 請 人 丙○○

張清海戊○○○己○○○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葉天祐律師相 對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經本院民國96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字第25號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2040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證核閱無訛,應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昀匊附表(計算書):

┌────┬────────┬───────────┐│編 號 │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一 │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 │├────┴────────┴───────────┤│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額為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相對││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確定為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8-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