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價金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如法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自毋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價金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嘉義簡易庭以96年度嘉簡字第291號判決相對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經聲請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84號事件受理,並於判決主文諭知:「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元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足見本件訴訟之訴訟費用額已經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84號裁判中確定甚明,是聲請人再惟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