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貴錦繡F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捌仟零肆拾壹元(146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700元×1000分之32+249,000+278,100=1,168,04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