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縣大里市農會間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之六棟建物之工程造價共為新臺幣3,470,000元(637,000+562,000+562,000+579,000+568,000+562,000=3,470,000),有嘉義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6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7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