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231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590元×6126分之581+10,000=1,239,45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