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及瑞成鐵材有限公司間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惟繳納調解費用為聲請調解之必備程式。上列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一項,請求塗銷相對人瑞成鐵材有限公司民國95年7月30日所為之董事變更登記,並回復聲請人在相對人瑞成鐵材有限公司之董事職稱及出資額新台幣(下同)2,892,500元之登記事件,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92,500元;調解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5,300元(180×15,500+435,300=705,3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97,800元(2,892,500+705,300=3,597,800),應徵收調解費用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調解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