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2號原 告 丁○○○被 告 乙○○
丙○○
21號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買賣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4,754平方公尺、178-7號土地面積539平方公尺、178-8號土地面積1,11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00元。又門牌號碼嘉義市○○路○○○號建物現值9,555,800元,有公告土地現值查詢3紙、房屋稅繳款書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元〔2,400×(4,754+539+1,119)+9,555,800=24,944,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