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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8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終止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裁判案由:終止租約
裁判日期:200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