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10號再審原告 甲○○○再審被告 嘉義縣朴子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000 元(37,000×22),應徵再審裁判費1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