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應分得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800元,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