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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台灣佳慶綜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間所為土地、建物之信託,有害於原告之債權人之權利,而依信託法規定請求撤銷信託登記,核原告本件請求所得利益至多亦僅為其債權額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柒佰元,是以此數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裁判日期:200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