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竹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怡禎律師張宗存律師被 告 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壹佰參拾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