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6號再審原告 乙○○再審被告 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1,600元×24.32平方公尺),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