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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陳永山即大眾地政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祭祀公業鄭元錫及管理人鄭燦輝、鄭坤星及鄭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09,44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7,6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6,6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8-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