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00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經拍定人以新臺幣(下同)14,120,000元拍定取得,又上開土地面積15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6,000元,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執字第8532號卷核閱無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