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請求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