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3號原 告 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號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6405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