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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0號原 告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許可執行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之訴
裁判日期:200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