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383萬5,93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萬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