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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雖據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惟於調解不成立時表明起訴之意,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7,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2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6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裁判日期:200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