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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0號原 告 乙○○被 告 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恢復線上遊戲帳號使用權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提供之天堂Ⅱ線上遊戲服務合約書第12條既已約定「就本規範涉及的一切爭訟,您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所有遊戲使用者於進入天堂Ⅱ網路遊戲以前,均必須再次確認同意此線上遊戲服務合約書後,並於程式中點選「同意」後,始能開始使用遊戲,則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屬有效。兩造間既已有合意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日期:200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