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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2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複代理人 戊○○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遷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11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裁判案由:拆遷地上物
裁判日期:200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