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2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複代理人 戊○○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遷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 月21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時裁判案由:拆遷地上物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6-23